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具体含义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设置普通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来规范行政处罚权,这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的特点有:(1)适用范围广。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两种情形外,均可适用。(2)较之简易程序严格、复杂。在时间顺序、证据取舍、当事人参与权利以及对公众公开等方面更为严格。(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可能导致较重处罚的案件,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举行听证前,通常必须首先经过普通程序的有关步骤。所以,可以说普通程序也是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的步骤:
1.立案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人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应先予以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说来,立案的条件是:第一,经过对有关材料的审查,初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第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第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这些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或立案审批表(有的部门或机关可能是立案决定书),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为了解违法情况和违法事实,行政主体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但在扣押时必须出示行政主体的证件,并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查点清楚,开列单据(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物证、书证、被扣押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由行政主体收存,一份交物证、书证被扣押人。此外,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可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应邀请有关组织或人员参加,勘验时应出示证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的主要意义在于,给当事人以针对处罚理由、根据进行申辩的机会,以及保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后及时请求救济,防止错过救济时效。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关于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应给予被调查人以申辩的机会。被调查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制作申辩笔录。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申辩笔录应作为行政处罚裁决的根据之一,并在裁决后入档归案,以备今后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时作举证之用。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此外,还必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三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普通程序的意义
普通程序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对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进行剥夺,应当设置比较复杂的程序保障,赋予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关系问题,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不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