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概念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4%)
三、优惠事项
01、减免基本规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02、减免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3.铁道部(铁总)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比照)。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6.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转制注册之日(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1.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