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兜底性罪名。该罪法条是这样表述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部分人可能认为将自己银行卡出借会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没想到会如此严重,上升到刑法层面。
在一起案件中,王某明知别人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仍然将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上述两张银行卡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过程中用于支付结算,账户流入资金共计100万以上。在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由王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王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另外一个2021年的案件中,被告人管某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正,有网络犯罪的可能,组织张某用张某名下的五张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非法资金流水达100多万。其中管某获利约1700元,张某获利约3000元。管某后来又用自己银行卡进行“跑分”,流水达到30万左右,获利2000多元。后来,管某和张某犯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上面所提到的“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分”其实是钱的意思,“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也就是“洗钱”的意思。
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4万人,而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者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
从上述案例和数据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其实被告人在提供银行卡行为中获利甚微,发生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是因为自己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银行卡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网友,应当提高警惕,切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切莫轻信赚快钱的广告宣传,切莫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快钱”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不要因一时贪图小利,而毁掉自己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