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结果:法院判决肇事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责任。
主要依据系参考车辆的受损程度、新旧程度等因素。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系因侵权行为造成,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这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
其次,事故车辆经修复后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会影响驾驶时的心理体验。
第三,车辆部件的更换、维修,必然造成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操控性能等功能一定程序的下降。
第四,如若从二手车角度考虑,事故车辆必然会比未发生事故前的交易价值更低。

第二种结果:法院以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为我国法律并无车辆贬值损失的相关规定。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贬值损失只是可能存在的损失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国家或者行业规范,即便有鉴定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但并无科学标准对具体损失进行量化。
其次,我国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对肇事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如若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无疑将增加肇事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宜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来增加肇事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再次,车辆因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更换新的零部件的情况,那么对于车辆自身来说,新的零部件对于车辆整体是否会产生溢价效应,尚不可知。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准备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及时报警,请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也是主张责任的前提。
其次,对于己方零责任的,可以请专门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不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请求司法鉴定)。司法实务中,如果肇事方没有合理证据证明评估鉴定结论不应被认可,那么在支持车辆贬值费责任的诉讼案例中,法庭通常会支持权利方的主张。
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准备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那么首先跟肇事方沟通协商费用问题,如若能够达成调解,尽量书面确认;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尽早做好诉讼准备。
此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被告方除了肇事人之外,还应当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