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时,时常会遇到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被法官打断的情况,法官以命令的口吻说:律师,说重点就可以了,不要说那么详细,详细的辩护意见你交书面辩护词就行了!
这种情况总是让律师颇为不爽,甚至让本想慷慨陈词的辩护律师沮丧不已。那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呢?是不理会法官的制止,与法官对着干?还是服从法官的要求,中断辩护意见的发表?
若选择与法官抗衡,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会让律师心有不安,一是法官可能当庭对律师发出警示,以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为由投诉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二是律师当庭顶撞法官的做法,可能导致法官对律师及被告人产生不良印象,进而导致法官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其三,有时因被告人数多、时间紧等因素,律师的辩护意见发表过于详细确实会导致庭审时间拖延,继而耽误其他同案辩护律师的时间与事情安排等。所以,一味地强调与法官抗衡,并非上策。
若选择完全听从法官的要求,放弃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也有诸多弊端。比如,由于律师的重要辩护意见没有当庭记入笔录,导致在以后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律师的这部分辩护意见无迹可寻;书面的辩护意见没有当庭口头发表的辩护意见有感染力,导致法官等司法人员没有给予重视,影响辩护意见的效果;被告人及家属没有听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他们认为律师没有尽力,特别是当判决结果不理想时,他们更可能责怪于律师,导致对律师的不满加深。因此,完全听从法官的指令,也可能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
我在经历了多次庭审中被法官打断发表辩护意见的情形后,思考、总结了三个对策,现拿出来与诸位分享。
对策一:化整为零
我们都知道,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几个主要阶段。在法庭调查中,律师有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对公诉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法官都会一一询问律师是否要发言。此时,律师可以抓住时机,把辩护词里的内容,能在发问时表达出来的,就通过发问进行表现,不要留到法庭辩论时再说;能在质证时表达的内容,就通过质证的方式表现出来,也不要留到辩论时再说。这样就会减少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的内容,降低因法官打断发言而导致重要的辩护意见不能当庭发表的风险。
我在实务中按照这个方法来操作,效果比较理想。只要辩护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可以在发问时提出来,我便通过发问来表达,只要不是太长与重复,法官一般是不会打断发问的;只要辩护意见中的内容,与质证有一点关联性,我便通过质证时来表达,法官一般也不会打断。因为庭审时,相对于法庭辩论,法官更重视法庭调查,更重视当庭查明事实真相,而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一般认为通过书面材料也可以看到,或者认为法律的适用等情况,主要由法官来进行确定,律师的意见没有那么重要。
对策二:取舍得当
为了避免因法官的打断而导致辩护意见不能有效发表的窘境,我的看法是从如下三个方面做出应对。
一要“掐头去尾”。就是要把律师准备的辩护词的开头关于交待辩护律师身份与辩护权来源等开场白的内容去掉;还要把号称为传统辩护的“三板斧”辩护意见去掉,就是诸如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等。这些内容法官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来看,丝毫不影响辩护意见的效果。
二要不重复啰嗦。不管重要不重要,都不要重复发表辩护意见,就是在法庭询问时已经呈现的意见以及法庭质证时发表的意见,都不要在法庭辩论时再翻出来说。相传有的律师面对法官以重复为由打断发言时说:重要的要说三遍!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只会增加法官的反感。
三要重点发表辩护意见。就是对那部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辩护意见,要详细地当庭予以发表。比如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不能成立之处、被告人属于从犯、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次数、行为性质有不属实之处、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此罪而符合彼罪等。
对策三:软中带硬
我们发现,即便律师的做法符合上面几点要求,律师只对重点辩护意见进行发表,法官有时还是觉得律师说得太多,费时太长,继而打断律师发言。对于这种状况,我的观点是律师要尽可能争取多说一些内容,不能轻易放弃发言。
我的做法是,当法官打断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会停下来对法官说,我会注意节省时间,请放心。我继续发言后又被打断时,我会对法官说,快完了,很快。后来法官见我还没完没了,又来打断,言辞较为严厉了,我便和言悦色地说,马上就完,谢谢法官。于是,我再择几句重要的辩护意见说,接着便结束了发言。
总的来说,律师在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时,不要因为法官的打断便马上结束发言,而是要有理有节地坚持多说一些内容,多用一些时间,一般要在法官打断三次的情况下才放弃发言。但在争取的过程中,不要与法官红脸,不要公然顶撞与争执,我们永远不要忘记,律师只有辩护权,而最终在判决书上体现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是法官的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