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其他住宅并无具体划分界定。
首先,叠墅是否属于“别墅”范畴。按照《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定义:【别墅 villa】 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住房标准有关说明的函》(建办规函〔2006〕440号)明确:别墅一般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建筑密度一般较低,容积率则在1.0以下。在2006年中国地交会上,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樊志全表示:“别墅现在还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分类,确定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才是别墅。
别墅户均用地量很大,不符合我国的土地和资源国情,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此类项目进行限制或禁止。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实施2006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明确:别墅、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项目用地被明令禁止。而从目前项目审批来看,既然洋房、联排、叠墅允许批建,这也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叠墅不属于别墅范畴。叠墅只是民间的叫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别墅。
其次,叠墅不是别墅,但144平以下的叠墅是否就一定是普通住宅呢?也未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也就是说,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任何一个条件,即为非普通住宅,不能享受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144平以下的叠墅的实际成交价格如果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仍然属于非普通住宅,不能享受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并没有公布“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