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46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无期徒刑的特点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作为死刑的替代,无期徒刑具有积极作用。
无期徒刑有三个特征: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是无期徒刑的 最突出特征。
(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 、无期徒刑使用的限制
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故只能对非常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无期徒刑。 由于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三 、无期徒刑不适用刑期折抵
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无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及强制劳动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犯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与劳 动保护情况,与有期徒刑犯相同。(具体请见前期《“有期徒刑”的基本规定》)
五、无期徒刑的减刑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主要关注点如下:
(1)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19年以上22年以下。
(3)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22年以上25年以下。